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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华外国人快递丢件怎么赔偿?(律师信箱)

    海外网 发表于:2023-07-14 赞一个(0) 收藏     分享到朋友圈     0 1246

    国律师:

      您好!我来自英国,已在上海工作生活4年。我很喜欢中国的生活,尤其是网购方便、快递便捷。但是,我最近遇到一个麻烦事——我有一个价值9000元人民币左右的网购快递,在递送过程中丢失了。

      我想请问:我应如何与快递公司交涉?怎样要求对方赔偿我的损失?

      上海读者  米  勒  

     

    米  勒:

      您好!您是在中国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士,因快递产生的相关纠纷属于涉外民事纠纷,事情发生在中国境内,中国人民法院对您的事件有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您网购的物品在递送过程中丢失了,除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以外,快递企业应当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

      下面为您详细解析快递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不同类型快递企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在中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主要分为两大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企业和其他从事快递业务的一般快递企业。根据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同样性质的业务,即我们常说的“快递”,在邮政企业叫邮件,在一般快递企业叫快件,适用对象不同,业务内容在本质上并无区别。然而,这两类快递企业发生邮件或快件损失赔偿时,承担的法律后果却是不同的。因此,您在主张赔偿前,需要先确认为您提供快递业务的是哪一类快递企业。

      ■ 邮政企业丢失邮件承担的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丢失邮件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据此,若您选择的是邮政企业且已保价,邮件丢失按照保价额赔偿。也有例外情况:邮政企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邮件丢失、毁损,则不能援引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保价条款,不能适用赔偿金额最高等于保价金额的限制赔偿责任,而是应当按照邮件实际价值全额赔偿。

      若您选择的是邮政企业且未保价,邮件丢失则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 一般快递企业丢失快件承担的赔偿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邮政快递企业丢失快件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若您是通过一般快递企业下单快件,除却法定免责情形,您和快递企业对赔偿事项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民法典规定进行赔偿。

      ■ 律师提醒

      尽管一般快递企业不能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限制赔偿责任,现实情况中却有不少快递企业设计了保价条款,并在纠纷发生后,主张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保价条款的规定承担限制赔偿责任。

      然而,一般快递企业保价条款的主要法律依据来自于民事法律体系而不是邮政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该格式条款无效。

      若您通过网络方式下单快件,从实际情况来看您无法和快递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协商赔偿事项。用户和企业既没有协商途径,也根本无法实现协商目的。尽管快递企业在运单上将“重要提示”“赔偿约定”等字迹以加黑加大加粗字体标出,表示其尽到了提示责任,本质上不能改变加大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保价条款作为典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因而,在保价条款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情况下,快递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价”条款,即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为限处理赔偿事项,而应按照民法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维权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素瑜)


    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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