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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海关总署解答留学人才回国等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西门吹喇叭 发表于:2008-12-03 赞一个(0) 收藏     分享到朋友圈     1 1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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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8-12-03IP属地: 意大利 布雷西亚

    海关总署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海关总署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高层次人才”是指什么样的人才?

      答:“高层次人才”是指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其中“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所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目前,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司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认定,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

      问:回国(来华)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主要有哪些?

      答:进出境物品除了包括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行李、邮递、快递等非贸易渠道方式进出境的用于工作的科研、教学物品外,还包括他们进出境的生活自用物品。对于这些物品的具体范围,《办法》已具体列名,可操作性很强,能够较好地满足高层次人才进出境工作和生活用品需要。

      问:对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有哪些税收优惠措施?

      答:对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科研、教学用品和自用物品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细化了高层次人才免税进境工作所需科研、教学物品范围。《办法》重点参照国家有关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所附的科研、教学物品范围,同时考虑到高层次人才进境科研、教学物品方式和用途等特征,制订了专门针对高层次人才免税的进境科研、教学物品具体范围。

      二是规定了高层次人才免税进境个人生活自用物品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在境外取得长期居留权的高层次人才,如回国(来华)长期工作或定居,对其报运进境的安家等自用物品,海关均可免税放行。为方便高层次人才具体了解,《办法》也采取了具体列名的方式。

      鉴于目前国家有关20种商品和汽车应当征税的政策尚未调整,《办法》也明确指出,高层次人才进境上述物品时,应予征税。

      问:据了解,海关对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物品进出境时提供通关便利措施。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海关简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物品通关手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快速验放。对高层次人才携带进境的工作物品,现场海关一律验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和填写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其他单证当场放行。

      二是申请免税进境的个人生活自用物品不限次数。对回国(来华)长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免税运进的个人生活用物品,海关不限次数,均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同时,对已获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回国(来华)连续工作1年以上或定居,但尚未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海关可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先予放行他们已经运抵口岸的自用物品。

      三是不予查验。为方便高层次人才进出境,对他们所携科研、教学用品和自用物品,情况正常的,海关均不开箱查验。

      问: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吗?

      答:即将回国(来华)工作或定居的高层次人才在进出境前,应认真阅读《办法》,遇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咨询当地海关或者海关总署;应提前按照规定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司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办妥有关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并在进出境时主动递交给海关;应注意相关法律责任,避免违规情况发生。高层次人才携运科研、教学用品和自用物品免税进境时,应选择海关的“红色通道”通关,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填写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主动向海关书面申报;回国(来华)长期工作或定居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征税运进的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在1年的监管期限内,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作其他处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推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第四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2)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上述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物品,除应当向海关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一)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后,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人员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进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按期复运出境。

      第七条 已获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已经运抵口岸的自用物品,海关可以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先予放行。

      上述高层次人才应当在物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有关海关手续。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依据有关规定从境外运进的自用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后,高层次人才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对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机动车辆的其它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完毕返回境外时,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原进境物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因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照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

      海关在办理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时,应当由指定的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免税科研、教学物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

      三、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四、标本、模型;

      五、教学用幻灯片;

      六、实验用材料。

      附件2

      免税自用物品清单

      一、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

      二、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

      三、其它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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