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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宫盗窃犯获刑13年 律师称应明确被盗物品价值

    奋大编辑部 发表于:2012-05-14 赞一个(0) 收藏     分享到朋友圈     4 7126

    中新网北京5月15日电 (记者 张中江) 故宫展品被盗案14日迎来二审判决,法院最终维持一审1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石柏魁辩护律师黄长勇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没有确定被盗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定案,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少见。被盗物品的价值还是应当明确。

      在案发一年多之后,备受关注的故宫被盗案14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法院最终作出维持一审原判,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判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的裁定。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从北京故宫博物院内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展品9件。案件发生后,引发外界高度关注,北京故宫博物院的安保水平由此受到质疑。2012年3月19日,故宫展品被盗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石柏魁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一审判决后,石柏魁难以接受13年刑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石柏魁律师:被盗物品价值未定而定罪 以往很少见

      14日二审宣判后,黄长勇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没有确定被盗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定案,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少见。

      黄长勇表示,个人认为,严格按照法律来说,被盗物品的价值还是应当明确。法律条文要求的是损失多少数额,给被害人造成多大价值的损害,这些都应该明确,然后才能定罪。

      在被盗物品价值不明的情况说“数额巨大”,只是一种猜测。特别是这次的展品,数额也许非常大,也许不大,如果是仿品就损害不大。

      黄长勇表示,如果想让判决更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或者更符合法律的规定,起码要鉴定出基本的价值,对成本价值给出权威的认定。

    案件基本成定局 律师称石柏魁情绪未见大波动

      由于中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14日的结果出炉后,也就意味着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基本告一段落。作为辩护律师,黄长勇表示尽管二审仍有模糊之处,还不够令人信服,但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他表示,二审宣判后,只有明显的错案,才有可能申诉成功,这个几率非常小。就本案来说,假如在后期发现真的展品出现在别处,能够证明故宫展出的是假的,或许有可能改变结果。

      当天的宣判过后,作为本案被告的石柏魁状态如何受人关注。黄长勇表示,自己也想尽快会见他。此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他有联系,也曾告诉他有改判和维持原判两种可能。石柏魁本人也有一定心理准备。他被关押这段时间,也接触了不少关于审判方面的知识,对法律有了一定理解。

      从当天的情况看,在宣判的时刻并没看出石柏魁的情绪有什么大的波动。

    外界高度关注故宫被盗案 律师称判定预谋还是临时起意仍有争议

      一件看起来并不复杂的盗窃案件,之所以引发法律界以及公众关注,与石柏魁行窃的地点——故宫自然有很大关系。

      这一案件的焦点在何处?又会有怎样的影响?黄长勇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他认为,一审结束后,从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对本方的辩护意见还是比较认同的。本案有三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故宫是不是具有特殊地位,东西在故宫被盗是否应加重刑罚:第二,盗窃艺术品、展品是否加重被告人量刑;第三,类似石柏魁这种虽有过盗窃故宫念头,但盗窃物品是第一次见到的,是属于临时起意还是有预谋。

    黄长勇表示,前两个问题法律上都没有什么根据。之前曾经有司法解释说盗窃博物馆未遂,也可以定罪量刑。但这个解释在2010年时已经作废了。

      而且,也从来没听过盗窃艺术品要加重刑罚。刑法修正之前曾规定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可以判处死刑。但文物是经过文物部门鉴定的历史遗留下来的,艺术品或高档消费品不在此列。

      关于预谋或临时起意的问题,黄长勇表示,石柏魁笔录中交代曾有盗窃故宫的念头,但偷的东西是第一次见到。这种盗窃算不算预谋?

     他举例说,这种案例不少,比如想去偷人家一头牛,结果偷了一头羊回来。再比如进银行之后看一把椅子好看就偷出来,这种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盗窃金融机构指的是盗窃其中的资金,盗窃一把椅子算不算?

      黄长勇表示,类似这种情况,现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仍存在一定争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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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条评论

    • 霭人  明日隔山岳,世事两茫茫

      发表于:2012-05-150楼

      IP属地:意大利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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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将,酸奶 

      发表于:2012-05-141楼

      IP属地:意大利

      有个问题我从小到大都没搞懂,有证据证明他犯法了,为什么还可以有辩护律师

    • 国中大将 

      发表于:2012-05-142楼

      IP属地:意大利

      我有个问题,不说这个案子,盗窃罪多少钱以上算数额巨大?多少钱以上算数额特别巨大?

    • 霭人  明日隔山岳,世事两茫茫

      发表于:2012-05-143楼

      IP属地:意大利

      我觉得这个好神奇,这个小偷很神奇,故宫很神奇,法院也很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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